第十七条

有效

市血液中心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保障献血安全。

市血液中心及其设置的献血点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必要的食品、饮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