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院校学生带头献血。

鼓励公民多次、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干细胞。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