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析本市血液供需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市年度献血计划。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活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