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本章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