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踏勘,对照测量成果报告,核实规划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未依法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