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包含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