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项目的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核准类项目的申请报告;

(三)拟选位置的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重大项目及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还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