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