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凭有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者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