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确认,作为其考核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对学习优秀者予以奖励。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