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四)有必需的经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上条件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向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