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四)有必需的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向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