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对林地实行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修建农村公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设施或者农民自建房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办理林地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