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森林资源管理员、护林员。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