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森林资源管理员、护林员。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