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权管理制度,依法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手续,建立权属档案,并按规定接受公众查询。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