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林权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权管理制度,依法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手续,建立权属档案,并按规定接受公众查询。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