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林权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