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经登记造册和林业部门审核,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地经营权人认为林权证四至边界描述不准确或者四至边界重叠的,可以协商确定界址和四至边界,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林权证,重新申请核发林权证。

在林权证四至范围内的非规划林地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