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诊断和治疗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医疗卫生机构增设性病诊疗科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二)有性病诊疗、辅助诊断设备和相应的消毒、隔离设施;(三)有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