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医疗卫生机构增设性病诊疗科目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