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医疗卫生机构增设性病诊疗科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性病诊疗、辅助诊断设备和相应的消毒、隔离设施;

(三)有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