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填报《产权出让申请表》: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

(二)批准转让的相关文件;

(三)转让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资料;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基本条件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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