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并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信息披露协议,公布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