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 转让程序第八条已废止转让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还应当编制产权转让预案,产权转让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批准。产权转让预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二)拟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三)资产处理方式;(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五)债权债务的处置预案;(六)拟发布的信息公告内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