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涉及的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不涉及无形资产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示。

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暂停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