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议,并且形成书面决议: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其他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