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产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交易:(一)产权有争议的;(二)处置权受限制或者有争议的;(三)有合法契约约定,在期限内不得交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进行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