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一)法人资格受限制或者已消亡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得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