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让或者受让产权:

(一)法人资格受限制或者已消亡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得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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