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 转让程序第十三条已废止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不得设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条件。受让方需要达到的基本条件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