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 转让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公告期内尚未征集到受让方,确需延长公告时间的,转让方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5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延长公告期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延长公告期限的,应当明确延长时限。延长期限的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转让方应当立即通知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发布延期公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