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转让方应当根据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在转让预案的基础上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产权转让实施方案。

产权转让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的论证情况;

(二)意向受让方登记情况;

(三)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四)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五)所选择的交易方式。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