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 转让程序第十一条已废止转让方披露的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