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附修改意见方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