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南昌日报》上全文刊登。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