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南昌日报》上全文刊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