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程序第五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通过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