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通过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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