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会议通过后的15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并且附送有关说明以及参阅资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