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补充、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或者协调的,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