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4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32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补充、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或者协调的,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