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