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准备第十五条有效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应当由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当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下达之日起的30日内设立起草组织、配备起草人员、确定起草进度、落实所需经费,并且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