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涉及多数公民权益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当采取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表、公民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