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可以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调查研究、论证,了解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