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公益林保护的投入,将公益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公益林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