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公益林保护的投入,将公益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公益林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