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因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而减少的公益林面积,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用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安排异地植树造林予以恢复。异地植树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因征用、占用而减少的公益林面积。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