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条有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因勘查、开采矿藏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采伐已批准征用、占用的公益林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因勘查、开采矿藏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确需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办理。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