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在重点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材为原料养食用菌,禁止烧木炭。一般公益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