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公益林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制定采伐方案,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的内容,并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年采伐限额内审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抚育或者更新性质采伐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