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公益林保护实行监察制度。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派出监察组对县、区公益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