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