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沙化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草)。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