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公益林和古树名木,禁止任何形式的采伐。上款规定以外的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