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公益林经营者应当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制止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